海南高等教育自考考试报名需知

点击数:568 | 发布时间:2025-01-21 | 来源:www.lifansy.com

    海南高等教育自考考试报名需知海南高等教育自考,仅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考试报名。应考者依据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指导委员会、海南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公布的开考专业、课程和考试计划安排参加报名考试,自觉遵守海南自考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自考的课程结业考试分为理论常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

    1、报名对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报名参加自考。劳改、劳教职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考试报名。

    2、考试报名条件

    1、考试报名自考专科专业的条件

    考生可依据本人的具体状况自由选择专业。倡导在职职员按学用一致的原则考试报名,倡导残疾者考试报名合适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有特殊需要的专业,只同意拥有有关条件的应考者考试报名,其他专业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考试报名自考本科段专业的条件。凡拥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均可直接考试报名自考专升本专业,具体需要按专业计划实行。

    3、考生的本科论文答辩、毕业设计、临床实习等考核,需要在所考试报名专业的全部理论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考试报名。

    3、报名日期

    1、理论考试课程报名日期。自考理论考试课程报名日期一年2次,一般为每年的3月和9月,具体时间详见当次的考试报名通知。

    2、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论文考核报名日期

    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论文考核报名日期一年2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报名日期由各主考学校安排。英语专业的“听力”、“口语”、“口译与听力”报名日期由海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安排,联系电话:65815993。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软件中计算机应用考核报名日期一年一次,为每年的9月15日至30日,由海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安排,联系电话:66188895。

    4、报名地址

    1、理论考试课程报名地址。考生通过登陆海南考试局网站上的“自考报名网站”选择报名地址并进行在线报名、在线缴费。

    2、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地址。考试报名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到各主考学校的继续教育学院报名。

    5、考试报名程序

    我省实行在线报名、在线缴费的方法,考生登录报名入口后,按报名步骤的引导,选择报名地址、选择考生种类、填写考生信息、选择考试报名专业及考试课程,认真核对本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报名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考生的信息不可以自行更改。

    新生在线报名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准考证号,并弹出考生本人的《海南高等教育自考在线报名登记表》供考生核对,考生核对无误后打印《海南高等教育自考在线报名登记表》并签名确认,凭该表于报名成功三天内到报名点电子照相,报名点保存该表备查。凡在报名日期截止后三天内未采集相片信息的考生,视为自动舍弃考试报名资格,不予安排考试和退还考试报名费。考生在线报名成功后需要记存本人的准考证号、在线支付的定单号和考试报名密码,方可退出报名网站。

    考试前五天考生可登陆我局网站打印《海南XXXX年X半年自学考试准考证和考试公告单》。考试时,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海南XXXX年X半年自学考试准考证和考试公告单》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考生在报名期间可凭准考证号和考试报名密码登陆我局主页上的自考门户站,查看本人的报名、在线支付结果、应试公告单、考试成绩等有关信息。 新生可在报名截止前登陆自考门户站修改本人信息。

    6、考试办法

    高等教育自考按专业开考,考生依据所考试报名专业计划,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当该专业所有课程考试合格、总学分达到毕业学分需要、并思想品德鉴别合格后,考生可提出毕业申请,由省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颁发的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证书上副署。

    高等教育自考的理论常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均为合格考试。考生需要在理论课程合格后方可考试报名相应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理论常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均使用百分制计分,以60分为及格。每次考试的成绩考生可通过海南考试局网站查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次数不受限制。

    7、考试时间

    全国高等教育自考统考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和十月份,上半年的考试时间为4月份第三个星期6、星期天;下半年的考试时间为十月份的第三个星期6、星期天。具体日期见当次报名通知。

    英语听力、口语、口译与听力的考试时间由海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安排。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软件中计算机应用考试时间为每年的十月份,由海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安排。其它实践性的考试时间由各主考学校安排。

    8、考试地址

    海南高等教育自考的考试知识点分别设在海口和三亚两个考区,海口考区包含在海口、文昌、琼海、万宁、屯昌、定安、澄迈、临高、儋州、白沙县、昌江等市县考试报名的考生,三亚考区包含在三亚、五指山、保亭、琼中、陵水、乐东、东方等市县考试报名的考生。具体考试地址以考试公告单上的地址为准。考生接到考试公告单后,应于考试前一天到指定的考试地址查询考场平面图,找到我们的考场合在地方。

    英语听力、口语、口译与听力的考试设在海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软件中计算机应用的考试地址设在海南大学,其它实践性环节考试地址分别设在各主考院校。

    9、转考

    考生因工作需要或变动居住地等缘由需要更换考试报名地址,可按如下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1、省内考试报名,不须办理转考手续。考生在考试报名时,可以参考本人的需要选择新的报名点考试报名。

    2、自考省际转考根据《高等教育自考省际转考工作管理方法》全国统一实行电子转考。考籍档案转出时,不再以机要形式递送,也不同意外省转入的纸质考籍档案。转考考生的考籍电子档案统一通过转考平台进行转发和接收。

    转出受理

    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寄发考籍电子档案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十日和9月1日-十日,考生本人需要在上述时间段内到省考试局自学考试办申请办理转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考生在申请转出时须遵循以下转出需要:

    1、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转入省准考证到省考试局自学考试办申请办理,并对转出的电子档案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同一考生一次只能转出到一个省份。考生提供的转入省准考证号对应的名字、身份证号等信息需要与我省信息一致,不然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延迟毕业期间,不能转出。已经获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能转出。免考课程和毕业论文成绩不能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能转出。

    3、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能转出。

    4、在转入省手续没有办理完结前,我省维持考生的在籍状况。

    5、助学单位进行专业课程改革设置的衔接课程成绩,只能在本省用,不予转出。

    转入受理

    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下载考籍电子档案的时间为3月1日-31日和9月1日-30日。省考试局自学考试办将在此期间通过转考平台集中下载各省转入我省的考籍电子档案。考生在我省办理转入手续应遵循以下需要:

    1、考生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转出省准考证等材料,于每年的3月11-31日和9月11-30日到省考试局自学考试办办理转入手续,并对转入的电子档案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逾期将退回转出省。

    2、考生转入我省后,须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原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的替换由我省按有关规定实行。

    3、转入我省的考生,需要在我省获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10、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考试报名自考,可依据有关规定,按课程名字、需要和学分相同的原则,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获得合格成绩的有关课程。

    ①社会考生申请免考时间为每年的统考报名日期,由考生向所在地自学考试办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如:毕业证书、等级证书、原所在学校课程成绩单、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学绩表复印件,填写《免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当地自学考试办负责人查验、核准、签署建议后,报省自学考试办审定。

    ②省自学考试办对符合免考规定的免考申请在其表格上签署建议并加盖公章。一份交考生所在地自学考试办,一份连同签审后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块由省自学考试办存档。

    ③助学单位考生申请免考由助学单坐落于每年的4月和十月上报省自学考试办。

    附:各类考生免考课程大全

    获得学历及证书考试报名专业层次免考课程
    专 科专 科名字、需要和学分相同的课程
    本 科本 科公共政治课、英语、高等数学、管理软件中计算机应用等公共基础课
    英语专科本 科英语
    数学专科专、本科高等数学、高等数学
    汉语言文学专科专、本科大学习语文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一级或以上专、本科计算机应用基础
    二级或以上专、本科管理软件中计算机应用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证书二级或以上笔试考核非英语专业专科英语
    三级或以上笔试考核非英语专业本科英语
    全国大学习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英语、英语
    十1、毕业手续

    高等教育自考应考者在完本钱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获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别符合需要后,可提出毕业申请,由省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审核并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1、社会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社会考生向所在地市县级教育考试机构自学考试办提出毕业申请,按需要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毕业生登记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所在市县教育局自学考试办,由所在市县教育局自学考试办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对材料不齐不全或是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各市县自学考试办将已初审的毕业生材料和花名册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省考试局自学考试办。

    2、助学班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助学班考生向所在助学单位提出毕业申请,按需要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毕业生登记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所在助学单位,由所在助学单位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不全或是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助学单位按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材料和花名册送到省考试局自学考试办。

    3、自考考生申请毕业时间为上半年6月,下半年为12月。凡达到毕业需要的考生依据我省的公告于每年的6月十日、12月十日前或有关材料送到当地教育局自学考试办或助学单位,市县自学考试办或助学单位审核毕业材料后,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近日将毕业生材料报省考试局自学考试办,集中办理有关毕业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十2、毕业证书遗失

    遗失毕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发,只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考生须本人持身份证到省考试局自学考试办办理。

    十3、申请学位办法

    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暂行推行方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与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与海南教育厅琼学位[2007]2号文等文件规定,由有学位授与权的主考学校授与相应的学士学位。

    十4、社会助学

    社会助学是各级各类大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据高等教育自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及自考大纲的需要,通过面授、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拓展的助学活动。拓展社会助学需要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书面许可证,并在省、市县自学考试办的指导下进行,任何自考助学机构都不可以自行发放与自考有关的各种合格证书、专业证书、毕业证书。考生参加合法、科学的社会助学辅导,有益于提升自学水平和成效。考生参加社会助学,应先到所在地自学考试办知道有关状况后,再依据本人需要自主选择社会助学的机构和渠道。

    十5、疫情防控需要

    所有考生都需要严格遵守我省新冠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到报名点现场采集电子相片时应做好个人防护,佩带口罩,同意报名点体温测量,出示健康码,排队时维持间隔不小于1米的距离。

    考生在考试前应进行健康监测,考试时将依据我省疫情防控需要,对考生进行测量体温和检查健康码等,具体疫情防控手段将依据我省疫情防控需要在海南考试局网站上通知。考生应按疫情防控管理需要参加考试,不能有瞒报、谎报等行为,不然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十6、温馨提示

    高等教育自考是国家教育考试,考务考试管理规范严密,考生需要严格根据开考专业计划的课程参加考试,所选的专业计划课程全部及格后方可申请毕业。任何不真实广告、承诺包考包过、能买到“真考试试题、真答案”、承诺提前毕业等行为都是欺诈行为,请勿轻信,以免上当被骗。同时欢迎考生准时向省自学考试办反映有关欺诈行为,大家将对此类行为准时惩处,以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反映电话:0898-65858182、13098999762。海南高等教育自考考场规则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考生须事先知道、认同并遵守的考试规则和纪律,考生应诚信考试,遵纪守法。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员工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等考试员工履行职责,不能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址的秩序。考试时应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和考试公告单”在每科考试前40分钟有秩序地签名并经安检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不能喧哗和随便走动。将“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和考试公告单”放在座位旁。进考场时,不能携带任何书本、资料、报刊、草稿纸与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武器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2、考生领到试题后,应第一检查所发试题与本次考试课程是不是相符,清点试题张数是不是正确,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题有无破损,发现问题在开考试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在指定地方了解、准确填写名字、准考证号、考试知识点名字、考场号、座位号、课程代码和课程名字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不清的答题,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考生应主动配合课程笔迹信息采集。

    3、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提前作答者,视为违纪舞弊。

    4、考生迟到15分钟,不能进入考场。考生交卷登场时间不能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离场后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继续考试,也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考生迟到耽误时间,不予延补。

    5、考生答卷前,需要认真阅读答卷需要。除作图可用铅笔外,须用色签字笔答卷,字迹要工整。答卷时,需要按题号顺序,将答案写在答卷卡指定的地区,并按需要注明题号。不能在答卷卡上做任何标记。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答卷一律无效,不予评卷打分。

    6、考生对考试试题有疑问时,不能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考试试题内容,如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

    7、在考场内维持肃静,不能吸咽,不能喧哗,不能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能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别人抄袭,不能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卷卡、草稿纸,不能传递文具、物品等。

    8、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需要立即停笔,不然视为违纪舞弊。

    9、考生答完卷后应整理好答卷卡、试题和草稿纸,领回手机专用信封,等候监考员宣布“考生离场”后方能退出考场。退出考场时,不能将答卷卡、试题或草稿纸带走。

    10、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员工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置,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考试知识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帮助当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员工赞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题、答题、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

    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

    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去控制,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的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不能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合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

    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考生有前款紧急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置,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别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十5、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别人推行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 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员工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有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紧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得考试模拟试题或者答案的;

    携带或者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抄袭别人答案的;

    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机关员工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组织作弊的;

    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法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代替别人参加考试的;

    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模拟试题或者答案的;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状况紧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

    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讲解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考、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根据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种类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致使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考试试题的;

    考试员工组织考试作弊的;

    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第三条 具备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手段,获得、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模拟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与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不是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很难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特务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得考试模拟试题、答案或者具备其他紧急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

    致使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考试试题的;

    考试员工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多次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供应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第六条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考试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状况与考试种类等原因,觉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推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根据本讲解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推行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拉拢办法非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别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推行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紧急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推行本讲解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参考犯罪状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参考犯罪状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推行本讲解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害处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与被告人的前科状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讲解自2019年9月4日起实行。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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